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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活动中随机向客户赠送的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税苑微课 金穗源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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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常促销搞赠送活动,商业活动司空见惯,房地产企业同样存在这样的活动。问题在于因营销活动导致的税收问题,必然也是穗友们所关注的。今天我们聊聊对赠送的业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新《个税法》出台后,发生了哪些变动?


“促销活动,赠送礼品,是需要代扣个税的。”平时很爱学习的穗友答复。

“为什么呢?”小编追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穗友们很是自信。

 “没有问题!穗友们的依据完全正确!”

根据原《个税法》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是11大类,最后一项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正如穗友们提供的政策依据(财税[2011]50号),促销活动中,对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适用20%税率,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那么,我们是不是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穗友们考虑呢------新税法的规定有哪些变动?


《个税法》在征税范围中并没有再提及“其他所得”,那么,是否说明“其他所得”不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促销活动中,对随机向客户赠送的礼品,是否就可以不再代扣代缴个税呢?


是的,就目前政策而言,不代扣代缴个税不存在风险。当然,我们静待总局会有明确的政策出台。


另外需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在新《个税法》中对“其他所得”规定的层阶提高了,原《个税法》中的表述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而新《个税法》明确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这也是一点突出的变化。


读千赋则善赋,《税苑微课》学习的一点知识感悟,同穗友们共享。希望大家多学习,多总结,多探讨。

小编有话说

《税苑微课》蓝敏老师“稽查应对系列”专题线上直播课程已结束,近期,我们将迎来金穗源商学院地面特色课程《稽查应对实战训练营》(具体时间请联系各地客服)。


本次训练营与以前的“讲授式”课程不一样,采用小班制授课,以分组讨论形式,利用30多个真实案例(包括穗友上述分享的内容)进行现场演练,经过对抗和碰撞,蓝敏老师分别从纳税人和稽查角度对案例进行解析,对每组提交的答案进行打分和点评,并进行课堂总结,最后会给优胜组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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